依法整治县城非法营运载客三轮车的通告
为加强县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县城客运市场秩序,改善县城交通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委、县政府决定依法整治县城非法营运载客三轮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
县城区非法营运载客三轮车(包括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残疾人代步三轮车)。
二、整治范围
东至:安马小学、滨河南路东段往陵黎线路口、滨河北路东段小溪桥;南至:文黎景观大道;西至:陵英线县戒毒所;北至:陵保路OKM路口。
三、集中整治时间
集中整治从2016年1月11日起。县政府将组织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交管大队、县城管局、陵水工商局、椰林镇政府等单位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依法开展查处整治工作。整治期间,县城区整治范围内发现非法营运载客三轮车一律查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上限标准处罚,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依法统一销毁。
四、县城营运载客三轮车回收补偿奖励条件和标准
对原经县交管大队登记入户、县交通运输局办理经营许可已过期的非法营运载客三轮车,2016年1月11日前主动上交车辆经核实后,给予补偿和奖励。
(一)补偿和奖励条件
1、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陵水黎族自治县注册登记的营运载客三轮车。
2、车主为陵水黎族自治县户籍的营运载客三轮车车主及部分在陵水黎族自治县办理注册登记的外籍的营运载客三轮车车主(车主姓名与机动车行驶证应相符)。
3、持有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
4、填写自愿上交车辆并保证不在陵水黎族自治县从事三轮车营运载客活动的承诺书。
5、对于陵水黎族自治县车籍以外的营运载客三轮车,一律回原籍由车主自行处置,政府不予补偿和奖励性回收。
(二)补偿和奖励标准
1、2016年1月11日前主动到指定地点上交载客三轮车的车主,2006年至2007年注册登记营运的,每车补偿3000元,奖励2000元;2008年注册登记营运的,每车补偿3500元,奖励2000元。
2、2016年1月11日以后上交的不享受奖励,按评估价格办理回收手续。
3、2016年1月31日后,对拒不办理交车手续,继续从事县城区非法营运的载客三轮车将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不享受补偿和奖励。
五、车辆回收地点
车辆回收地点:县交通运输局办公楼一楼服务窗口。办公电话:83326383。
六、对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非法营运载客三轮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我们提醒广大市民、中小学生及学生家长主动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载客三轮车,养成自我保护的习惯。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前由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有关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规定为准。
特此通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