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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陵水:完善机制有序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
2016-07-18 来源:最高检网站 作者:王晓易 阅读:1216 次 字体:  我要投稿

海南省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会召开后,该院及时梳理,确保各项司改要求落到实处。

一、继续完善办案组织,进一步理顺办案关系。一是重新调整各部门负责人。该院重新确定了反贪污贿赂局、刑事检察局等部门负责人,副检察长不再兼任部门负责人。二是确定各业务条线联络人。确定了12名业务条线联络人,理顺了各业务条线关系。三是调整成立独任检察官办案组。成立了20个独任检察官办案组,规定了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在参与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时,直接担任办案组负责人。

二、继续完善办案责任制,增强一线办案力量。一是进一步下放办案决定权。将公诉101项、侦查监督45项、民行48项等权限下放检察官。二是逐步取消非侦监、公诉部门的检察官办理批捕、起诉案件的做法。逐步取消了非侦监、公诉部门的检察官办理批捕、起诉案件做法,原非侦监、公诉部门办理批捕、起诉案件的检察官逐步回归本业务条线。三是实行“主副岗”,将入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投入一线办案。对确因工作需要在综合部门的检察官实行“主副岗”,综合部门的检察官每年必须办理15件司法属性较强的批捕、起诉案件。

三、全面发挥案件评查作用,努力提高案件质量。一是专门配备案件评查员,促进评查工作规范化。将乡镇检察室一名原长期从事审查起诉工作的干警调至案件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全院案件日常评查工作。二是加强案管日常评查,实现案件动态监督。加强案件管理部门案件日常评查工作,坚持日常评查每月一报告、每月一通报。三是采取案件交叉评查,努力提高办案质量。每月开展一次批捕、公诉案件评查,由分管批捕、公诉业务的副检察长召集侦监、公诉部门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交叉评查。

四、建立完善制度机制,加强检察官办案监督。探索建立部门负责人核阅制度,实行与“三级审批”有本质区别的部门负责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核阅制度。继续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及检委会作用,要求拟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案件必须提请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及检察委员会研究讨论。制定检察官联席会实施细则等,规范会议流程,提高会议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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